太仓豪仕达针织有限公司:本院根据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太仓豪仕达针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作为太仓豪仕达针织有限公司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资料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