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5强清16号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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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

太仓豪仕达针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太仓豪仕达针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为太仓豪仕达针织有限公司清算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方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收到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资料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与清算无关的事务。三、自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总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本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相关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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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清**号之一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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