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有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全区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域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乡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水利科技工作,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