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以及自然资源、农牧、水务、林草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承担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市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承担各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依法受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各类举报投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