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区城乡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城乡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参与城市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对全区城乡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汇总与统计分析。(三)负责城建计划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建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四)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综合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的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负责协调和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建设工作;综合协调供水、燃气的供应服务工作;综合协调电力、交通、电信等涉及城市建设方面的工作。(六)负责管理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分包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的综合汇总与统计分析。(七)统一管理工程建筑市场;负责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的施工条件确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八)负责对全区建设(开发)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全区各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拆除、设备安装的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九)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拆除(房屋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生产企业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实施管理;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十)负责全区房屋拆除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备案及拆除许可证发放、拆除安全执法等工作。(十一)负责全区建材产品应用、节能工作;推广新型建筑材料、部品及地源热泵等节能技术。(十二)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责任;负责拟订全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档案保管工作。(十三)负责拟定行业相关人才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本级建设系统协会工作。(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