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依法査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依法查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査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六)依法査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査处制作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宗教网络传播行为。(七)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八)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