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市政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临床废物的处理、处置;建立垃圾处理厂,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生产的电力、蒸汽、热水;垃圾焚烧产生的废物利用;废旧汽车,废旧金属制品的回收、批发、加工及资源再生利用;环境工程与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与整体规划、设计咨询、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调试运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以及江、河、湖水治理等环保项目的咨询及受托运营;环保技术类的研究、开发、运用以及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