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二)负责县级社团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拟定社团组织的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三)负责县直单位、驻景中、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落实省市提出的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搜集、登记、编篡;承办景县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掌握、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拥军优属模范县创建工作。(五)拟定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残士兵接收、安置地方性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分配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六)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七)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发布灾情;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省市下拨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县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全县五保敬老工作。(八)建立并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全县社会救济政策、标准,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担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九)研究提出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县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推动社区服务工作。(十)拟定全县县、乡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