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协调城市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定城市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霓虹灯、商业性牌匾、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设置的审批和综合管理;负责对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场外临时市场的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管理费的收缴;参与对市区废品收购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监察。(二)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的相关、行使对破坏市政设施行为、行使公安交通对侵占道路、行使环境保护的方面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行为、行使对废品收购业违规经营活动行为、行使工商管理方面对场外的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设置广告及广告设置影响城市市貌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行使卫生管理方面,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夜景灯饰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