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贯彻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及一切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案件查处、重大事故现场处置及跨区县执法检查;负责受理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纠纷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12369”热线等群众反映违法线索的查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勤联动执法;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