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查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交办的案件和其它事项。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依法对区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提起搞诉。8、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9、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10、做好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运用高科技手段服务作。11、做好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12、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和撤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3、协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司法警察衔的授予、取消和晋升的呈报工作。14、负责区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区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呈报表彰、奖励工作,并对全院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实行监督。15、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区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请示。16、做好本院的财务、装备计划和管理工作。17、负责其他应当由区院承办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