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公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维护管理市市政基础设施,参与新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验收;承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承担棚户改造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验收;承担城市亮化规划计划、建设和维修养护管理;参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管理;承担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理;负责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照明等公用事业管理;负责拟订城市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维修养护和公用工程技术管理;承担公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信息化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政、公用方面的投诉举报、咨询求助、险情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