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环保咨询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水资源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电气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