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房产测绘、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土地储备、土地经营和开发;拆迁安置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人居环境改善;停车场管理和运营;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和管理;负责城镇棚户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以项目开发所得各项收益及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土地出让金、土地增益收益、县人民政府注入的其他资金作为偿还资金来源管理等工作。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