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法队伍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参与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负责对固定污染源、海洋环境、农业农村、核与辐射等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开展执法检査工作;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听证、下达责改和处罚决定,对案件执行情况后的督察和强制执行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相关工作,协助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参与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市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拨、转办、督办、查办、汇总及相关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负责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举报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