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