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家并制定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依法管理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恳和开发耕地的专项、审查、验收和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工作;负责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地质资料和地勘成果的管理。(九)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十)负责全县测绘行业、测绘市场、测绘技术管理等工作。(十一)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