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指令,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筑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城市污泥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政环卫、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城市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无明文禁止的投资经营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