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1.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栖息等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3.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工作。4.按照《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急处置工作。5.参与辖区重大和跨旗县区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生态破坏事件的执法工作。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对我市挂牌督办案件的督查、检查、解除挂牌督办等相关工作。7.承担辖区内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及其数据的监督执法。8.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9.负责辖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10.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