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四)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的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后所需要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五)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七)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八)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九)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十一)从事金属材料(稀有金属、贵金属、钢材除外)、金银饰品、珠宝首饰(毛钻、裸钻除外)、工艺品(文物除外)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二)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十三)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影视制作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