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依法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和生态环境问题“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完成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执法检查工作(整合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管理中心承担的全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应急值守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举报平台管理;负责上级交办、督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