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三)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大案要案的协调、查处、督办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