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组织开展各相关领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核与辐射安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等方面的执法工作;(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四)承担组织查处重大、复杂和跨旗县区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工作。承担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五)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综行政执法稽查工作和考核工作;(六)承担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案件的调查及处理工作;(七)承担生态环境污染业务类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工作;(八)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九)承担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和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练兵工作;(十)承办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