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2.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责任,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3.依法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4.依法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责任。5.依法监管全市地方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金融资本运作平台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业。6.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7.负责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工作。8.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9.拟定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10.负责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1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完成上级对口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工作任务。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