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与实施;(二)、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包括水生动物,下同)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推广与应用;(三)、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动物疫情的汇总、分析;(四)、负责对动物疫情动态提出预警、预报,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报告;(五)、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六)、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处理;(七)、负责对防疫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及免疫质量的检测;(八)、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扑灭处理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九)、负责人畜共患病及重点病的防疫工作;(十)、负责全县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兽医实验室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