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议案。(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渎职案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直接受理时,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五)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九)依法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十)受理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十二)依法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十三)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起草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对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十五)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负责地区检察院和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法律职务的提请、任免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检察院后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