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福利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社会弃婴、孤(弃)儿童的接收、抚养、送养工作,为其提供护理、康复、医疗等服务。(三)供养城市“三无人员”、孤寡老人,并提供护理、康复、医疗等服务。四)承担区直孤老抚恤优待对象的供养工作。(五)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和服务保障。(六)开展老年人自费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七)履行流浪乞讨、无人监护、监护不当等特殊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养育职责。(八)建立全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九)制定临时困境儿童接收、临时监护、托养和送回程序,以及生活照料、教育就学、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方案。(十)协助区民政局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十一)协助区民政局与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法院、检察机关等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相关社会组织建立个案联合会商机制。(十二)协助区民政局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为困境儿童或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出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案件时,协助开展监护权撤销诉讼。(十四)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