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贯彻党和国家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旗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本级党委、人大关于政府工作的决议。加强对牧业经济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推进牧区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引导牧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牧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国有和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为牧民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服务和科技服务,开展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推进牧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底生活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嘎查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嘎查委员会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嘎查委员会、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服务环境、生活环境。协调与旗委、政府各业务部门的关系,推进本镇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办理旗委、政府及镇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