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二)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三)依法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开展执法检查。(四)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地区生态保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五)对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六)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气污染开展执法检查和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执法检查。(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执法检查。(八)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执法检查,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检查。(九)农业面源污防执法检查。(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十一)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检查。(十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依法查处。(十三)全市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拨、汇总和办理工作。(十四)指导监督县(市)和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