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湿地水禽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工作。二、草拟自然保护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各项建设保护科研项目,调查和保护自然地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组织、协助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的宣传教育。五、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经营活动。六、协助开展保护区内林业草原、湿地水禽、陆生野生动植物生态补偿资金兑现工作。七、承担保护区内信息化建设。八、完成旗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