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市政设施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