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污泥处理装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热力生产和供应;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