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保护好伊通河源头水源涵养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运用科学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进行全面有效理;3.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设计,抓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制定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统一管理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内涉山涉林涉水等各项经营活动;4.定期组织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的恢复和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扩大对外科技交流,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及合理利用、开发生物资源的科学途径;5.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多种经营,增强保护区自我发展能力;扶持区内群众发展经济,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系;6.做好区内林地管理,完善界桩、界碑,稳定林地权属;7.承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