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补偿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受理违法《国有土地桑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组织核查,处理;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代表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