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全县重点供排水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重点水源工程、流域开发与治理;城乡自来水生产及销售;污水处理;水利景区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供、排水管材生产及销售;供排水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市政工程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瓶(桶)装水生产、销售;水质检测服务;中水回用建设及经营管理;水产业养殖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