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施工: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增项工程: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可承担不同类型的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涵洞、公路工程施工、预制构件生产销售;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环保工程、36米跨的钢构工程、土地开发、土石方开挖、地基与基础、复垦整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