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和监督实施全县环境功能区划。(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县环保行政稽查。(四)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自然保护规划,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五)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六)监督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的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核并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环评工作。(八)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组织推广清洁生产等有关工作。(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监测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十一)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安全、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十二_)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