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编制修订全市中长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置场、环卫专用车辆等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督、指导和无害化处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管理和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和清运工作;负责开展环卫科研与监测管理;承办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