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农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实施;2、贯彻执行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市、县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3、编制风景名胜区建设、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4、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区内的规划、建设、土地、旅游、开发、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5、对景区范围内的建设、开发和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6、查处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7、做好风景区的资源保护工作,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做好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等工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8、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