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区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全区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四、制定全区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区档案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五、负责收集和接收区直机关、街、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六、负责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组织全区开展学术活动。七、承办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