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负责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宣告失踪或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承担收留抚养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康复等服务工作。承担对符合条件的收留抚养儿童分别开展送养服务工作和家庭寄养工作;督导、指导寄养家庭儿童的养育工作。承担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并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教育、心理疏导、维权等服务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