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联合
印发《 林芝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
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 林芝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芝市财政局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林芝市教育局
****年 * 月 * 日
林芝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藏政办发〔****〕*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监督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等工作。巴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巴宜区卫生健康委备案认定,为*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托幼一体化机构)。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巴宜区卫生健康委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托育机构已在巴宜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备案。
(二)收费合理。 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 (含混合班) 每人每月托育费(含膳食费) 原则上应 分别 不高于我市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算到月)的**%、**%、**%; 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计时托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不足*小时的,按*小时计算。 当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发布前,执行上 一 年度标准。
(三)托育机构应 明确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 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并按规定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
(四)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证照齐全、有效,未发生 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 等行为,未发生 安全责任事故、 婴幼儿伤害事件等行为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 无 失信惩戒 、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五)托育机构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 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具备婴幼儿照护经验、相关专业背景或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训。 托育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托育机构应 提供规范、安全的托育服务, 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 落实安全、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应急 等 各项制度, 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 七) 托育机构应提供诚信证明。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认定。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的机构,向巴宜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 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认定。
(二) 审核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巴宜区 卫生健康委对提交申请的托育机构场地实地考察, 并在接收申请材料 之日起 ** 个 工 作日内完成 审核工作 。
(三)结果公布 。 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巴宜区卫生健康委 通过官方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 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 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 或异议不成立的, 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将普惠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收托标准、 托位设置 和 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有效期三年;如期间发生运营地点变更 、 新建、改扩建 等情况, 应提前三个月向巴宜区卫生健康委报备,并重新认定。
第七条 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芝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三)托育机构收费情况材料及机构相关证照等(托育机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托育机构自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第六章 普惠补助
第 八 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市、巴宜区财政按照*:*比例分级承担补助资金。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 按照核定的托位数 给予 每个托位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公办幼儿园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的*岁以下婴幼儿人数(最高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 给予每人每月相应补助, 其中 乳儿班 ***元/人/月;托小班***元/人/月;托大班***元/人/月 。 **个月至**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符合相关收费标准的,其招收 *岁以下婴幼儿部分,可参照享受入托补助。幼儿园未独立开设托班招收未满*岁婴幼儿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 对 年度 获评为 A 级、 B 级的示范性 普惠 托育机构,分别给予每个机构 * 万元、 *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并在全市进行表扬 。 评为 C 级的 普惠 托育机构 将受到警告,连续两年被评为 C 级的托育机构 取消普惠托育资格。
第七章 补助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包括托幼一体化机构) 向 巴宜区 卫生健康 委 提交 以下 资料 申请补助,申请机构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 《 林芝 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补助申请表》 ;
(二) 《 林芝市 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 ;
(三) 收费 票据 凭证 、 园所银行账户信息 等资料 。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巴宜区 卫生健康 委 对普惠性托育 机构或幼儿园托班实际入托情况、申报材料等通过实地查看、 电话回访 等 方式 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 入托情况、补助资金等 通过 政府网站、微信 公众号 等 平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视为符合补 助 发放条件。
第十五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兑现;运营补助经审核无误后, 按月份 统计,于每年*月、次年*月兑现;示范性奖励补助,在评级认定后三个月内兑现。 巴宜区卫生健康委将资金发放情况向 市 卫生健康 委备案 , 市 卫生健康委 适时组织 检查 落实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上年度结余资金 应 在 完成资金发放后 及时 上缴国库 。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 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 林芝 市普惠性托育机构退出申请表》 , 向巴宜区 卫生健康 委报备 。 补助资金根据 机构 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于当年 *月或次年*月 统一 发放 。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 巴宜区卫 生健康 委 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享受政府补助的要追回或取消当期补助经费。 存在 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构经营主体或机构法人不再存在;
(二) 经营场地、设施、经营者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具备办托条件;
(三) 机构 需新建、改扩建未提前 报备并重新认定;
( 四 )机构 或 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五 ) 日常监管发现 较为严重的 问题, 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或者 拒不整改 ;
( 六 ) 机构违规 收取费用 ,或因收费产生纠纷未及时妥善解决 ;
(七) 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或有违法犯罪记录, 或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
(八) 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
( 九 ) 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格或虚构在托婴幼儿数量、在托时间,骗取政府补助资金 ;
( 十 ) 机构 出现安全、卫生 等 较大 责任事故 或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
(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和相关标准规范 等 情况 。
第九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包括托幼一体化机构)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在申请入托补助时如实填报账户信息。如账户有所变化的,要及时向补助申请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享受政府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包括托幼一体化机构)补助资金用于机构正常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市、巴宜区卫生健康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巴宜区卫生健康委每年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电话访问、调研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巴宜区试点工作充分实践完善后,各县(市、区)推广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日后施行, 有效期三年。
林芝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 年 * 月 *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