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分钟前 | 公 开 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粤** 破***-* 号
申请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健斌。
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
限公司(下称卡力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卓信律师
事务所担任卡力思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现管理人提交申请,
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三)》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于**** 年* 月** 日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等** 位债权人合计*******.* 元;于* 月**
日裁定确认宋艳超等* 位债权人合计*******.** 元的普通债权。
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
告(三)》,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金
额合计**** 元。管理人经核查,确认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计**** 元的普通债权。管理人制作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
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提出
异议,故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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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记载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合计**** 元的普通债权均无
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合计**** 元的普通债权【详
见无异议债权表(三)】。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