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三期)
补充澄清说明***
招标编号:E*******************
各潜在投标人:
一、删除原招标文件第*章投标须知-第*节投标须知-附件*定标因素-资信因素“(*)子要素内容:定标候选人获得过县级行政单位颁发的荣誉奖项*项以上的。 子要素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
二、原招标文件第*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分):
具备二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得*分,满分*分,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分):
具备二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得*分,满分*分,”
现更改成如下: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分):
具备一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得*分,满分*分,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分):
具备一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得*分,满分*分,”
当招标文件、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通知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请潜在投标人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标人: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国瑞信招标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