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常年法律服务合同公示-合同变更公示

变更公告 广东省 | 深圳市
发布时间:03月12日
项目编号:SZDL2024000765
中标金额:98万元
项目名称:行政处罚常年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0755*********
联系人:未*
招标人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完整信息请
正文内容

行政处罚常年法律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拟对行政处罚常年法律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行政处罚常年法律服务

合同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现甲、乙及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前述的原合同的履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项下涉及乙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全部转由丙方享有及承担。
二、甲方根据案件办理需要配合办理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变更手续。
三、原合同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至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 名: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福围支行
帐 号:************
四、因乙方、丙方及人员须在****年*月**日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等手续,三方确认相关手续的变更、注销不影响原合同的履行。
五、本协议与原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其他未变更条款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鉴于:
*.广东省司法厅已于****年**月**日批复同意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吸引合并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所合并后,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由上海中联 (前海)律师事务所承接,并要求在****年*月**日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甲方与乙方根据****年公开招标(招标编号:[SZDL**********])结果已签订了《行政处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原合同”)。

征求意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环保大楼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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