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绿游廊步道商业环线项目驿站及城市家具采购项目答疑函
各投标单位:
青绿游廊步道商业环线项目驿站及城市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gq*********】答疑回复内容如下:
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第一项第一条不合规。该项评分规定: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具有***万元及以上的集装箱或集装箱驿站业绩的,每提供*个得*分,满分*分。此条目规定,提供***万元及以上的集装箱或集装箱驿站业绩的可加分,其中“集装箱或集装箱驿站业绩”明显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将其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排斥了潜在投标人。这一评分条目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内容为集装箱驿站及城市家具,集装箱驿站为主要采购内容,金额占比较大,设定集装箱或集装箱驿站业绩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并未对集装箱或集装箱驿站的所属行业属性做要求。
本次函的内容作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与此函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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