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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蓓蓓童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蓓蓓破管字第Q***-*号
东莞蓓蓓童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春柳女士: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粤**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莞市百欧包装有限公司对东莞蓓蓓童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日作出(****)粤**破***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东莞蓓蓓童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贵方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就相关事项通知贵方如下:
一、立即停止清偿公司对外债务;
二、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向管理人移交的,应在前述期限内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前述资料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贵方占有或管理的归属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对应的凭证;
*.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公司的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有关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且未说明理由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东莞蓓蓓童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附:
*.(****)粤**破申***号《民事裁定书》
*.(****)粤**破***号《决定书》《通知书》
*.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黄律师、钟小姐,联系电话:****-********、***********、***********,联系邮箱:****@gdclco.com.cn,联系地址:东莞南城东莞大道***号轨道交通大厦*号楼**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