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的拍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m.tb.cn/h.fztkkzvCZ****,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进行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 龙辰苑**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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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有权人 |
党*新、孙*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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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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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所在层/总层数 |
规划情况 |
竣工年代 |
***.** |
**/** |
住宅 |
****年*月**日 |
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
特别提示:该拍卖标的经现场勘查为长期无人居住的状态。截止****年**月**日止,该拍卖标的物业费暂无欠缴情况;自****年起至今未缴纳暖费,目前欠缴金额约为****元(具体金额最终均以相关公司计算的为准)。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欠费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标的实际情况以房屋现状和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答复为准。
(一)标的位置:
该拍卖标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四至为:东至振兴南路、南至巷道、西至宏亚雅居苑住宅小区、北至花马池西街。
(二)标的基本情况:
该标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主体为一幢十二层钢混结构住宅楼,朝向面南,总层数**层,所在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于****年竣工。户型为二室二厅二卫一厨一衣帽间,装饰装修状况如下:外墙面贴条砖;进户门安装防盗门,内门安装成品木门;塑钢窗;室内客厅餐厅地面铺地瓷砖,墙面贴壁纸(电视墙),顶棚做降顶造型刷乳胶漆,安装水晶吊灯;卧室地面铺地瓷砖,墙面贴壁纸,顶棚做灯带刷乳胶漆;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铺地瓷砖,墙面贴面砖,集成吊顶。室内上下水、电照、暖卫、天然气等管道设施齐全; 整体结构稳定,维护保养状况良好。
土地基本状况:该标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所分摊的城镇住宅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摊土地无具体地形,宗地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较好,地质条件较好,宗地内已达到“七通一平”(即通上水、通下水、通暖、通电、通讯、通路、通天然气及土地平整)。
(三)权益状况描述
*、土地权益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盐池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记载:座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为住宅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容积率为现状容积率,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年。
*、房屋权益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盐池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记载:座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产权人为党*新,产权证号为*********。房屋坐落为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房屋编码为**-*-****,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总层数**层,所在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竣工年代为****年*月**日。
*、他项权利状况
⑴抵押、查封及租赁情况
①抵押情况:根据委托方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该房屋有产权、有抵押。
②查封情况: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盐池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记载,拍卖标的已被查封。
③租赁情况:根据现场勘查该拍卖标的为长期无人居住的状态。截止****年**月**日止,该拍卖标的物业费暂无欠缴情况;自****年起至今未缴纳暖费,目前欠缴金额约为****元(具体金额最终均以相关公司计算的为准)。
*、拍卖标的范围
本次拍卖范围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宅用途房地产(包含所分摊的**.**平方米城镇住宅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盐池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所列内容为准),亦包含定着于房屋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未包含房屋内外可移动的家具、器具、家用电器等。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第*至*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年*月*日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申报享有优先购买权,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四、咨询和看房: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六、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并通过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卖标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表明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和权利负担。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瑕疵状况及权利负担已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八、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法院协助办理,过户所涉及的过户税、费均由买卖双方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出让方需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待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后**日内将垫付的相关票据交至本院,由本院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支付,逾期未交垫付的税费相关票据,则垫付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院不再处理。
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欠费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该房屋所在地不动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特别提醒: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未在期限内缴纳余款的视为买受人悔拍。(户名: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法院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www.taobao.com/
十三、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夏方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方房估(涉执)【****】字第***号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拍卖咨询: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李女士***********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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