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江能源开发(姚安)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王官冲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组织专家于****年**月**日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于****年*月**日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技术审查意见,报批稿全文于****年*月**日至*月**日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期满*个工作日以上,未收到任何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七条、第十条;《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号)之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姚行审决字〔****〕**号),现予公开。
姚安县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