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通知书
(****)陕**破*号之三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了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年**月**日作出(****)陕**鉴破*号决定书,指定陕西华凌企业重整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年*月*日前,向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保亿隆基中心B座***室,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在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多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